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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普法丨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这些情形该赔偿

  • 发布日期:2024-06-1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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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原则,主要内涵是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和刑事惩戒,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澳门水利博彩官方网站》,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8月,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银河博彩》,对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赔偿工作程序银河博彩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22年4月,经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等14家中央部委联合印发《银河博彩》(以下简称《澳门水利博彩官方网站》),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银河博彩进行了制度设计和安排,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以下情形不适用上述赔偿规定: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3.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赔偿范围。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与义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义务

  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

  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赔偿义务人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的,应当依法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权利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四、赔偿权利人职责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下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开展以下工作:

  1.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及时启动案件办理程序;

  2.委托鉴定评估,开展索赔磋商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引导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修复或替代修复;

  4.组织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银河博彩进行评估;

  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渠道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分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4.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5.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6.日常监管、执法巡查、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发现的案件线索;

  7.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8.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9.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10.赔偿权利人确定的其他线索渠道。

  六、不启动索赔的情形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1.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

  2.人民法院已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形成生效裁判文书,赔偿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已被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所全部涵盖的;

  3.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

  4.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赔偿义务人依法持证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

  6.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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